陕西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1/1227-2018),于2020年1月正式实行。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值分为三大类:特别排放值、一级标准、二级标准。其中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外延2千米范围执行特别排放标准;排入符合GB3838地表II类、III类水域执行一级标准;排入GB3838IV类、V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。
甘肃省
甘肃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2/T 4014-2019)2019年8月14日发布,9月1日正式实施。
规定要求排入水功能明确水体应符合如下要求:
一一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规定的II类、III类功能水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缓标准: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律入GB 3838 规定的II类、III类功能水城的农村生活水处理设旅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。
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应符合如下要求:
一一处理规模55m³/d(含)至500m³/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,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。
一一处理规模5m³/d(含)至55m³/d(不含)的衣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,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。
一一处理规模小于5m³/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,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A标准。
尾水资源化利用应按照如下要求执行:
一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进行回川水资深化利用时,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。其中,回用于农田,林地,草地等施配的,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:回用下农田灌溉的,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:回用于消业的,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 规定;回用于景观环境的,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/T 18921规定:回用于其他用途的,执行国家或甘肃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:
一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尾水用于林地、草地灌酒时,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A标准;
一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尾水用于早作农田灌液时,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B标准。
四川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《标准》严格按照国家要求,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、排放分散、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,参考北京、天津、江西等9个省(市)编制标准的经验,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,确定了控制指标、排放限值、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,填补了四川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空白。
贵州省
贵州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52 1424-2019)于2019年9月1日实施,该标准规定了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、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、实施与监督。
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³/d以下规模(不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河南省
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、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等,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、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。
一一规模大于 10 m³/d(不含)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要求执行。
一一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Ⅱ、Ⅲ类水体和湖、库等封闭水体时,执行一级标准。
一一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Ⅳ、Ⅴ类水体和水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池塘等封闭水体时,执行二级标准。
一一出水排入沟渠、自然湿地和其他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等时,执行三级标准。
一一规模小于 10 m³/d(含)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中三级标准要求执行。
河北省《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》(DB13/2171-2020),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标准选取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生化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总氮、氨氮、总磷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、动植物油、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。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³/d(含)~500m³/d(不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(DB65 4275-2019)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³/d(不含)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。
内蒙古自治区
内蒙古自治区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(试行)》(DBHJ/001-2020),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。
《标准》主要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、排放去向、利用方式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,按照分区分级、宽严相济、回用优先、注重实效、便于监管的原则制定,采取了严格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,并规定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