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9月29日,生态环境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的印发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,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,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,具有划时代、里程碑、历史性的意义。《通知》给出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一些基本原则,同时要求各省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。
截止到2016年底,我国有行政村261.7万个,村镇户籍人口总数更是达到9.25亿。农村地区面积广大,情况千差万别,普遍存在人口密度低、居住分散等特点。从地理特点分析,农村存在平原与山区、近郊和远郊的区别;从经济发展水平分析,农村存在发达与欠发达、富裕与欠富裕的区别;环境容量和周边环境敏感度等方面更是差异巨大。
《通知》内容科学合理、指导性强,符合期待。详细梳理了《通知》内容,并与已经出台的地方标准进行了对比,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:
1.以处理量和污水处理的尾水去向为依据,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。
以处理量划分。农村污水处理原则上适用于500吨以下,并主张采用分户、联户和小规模集中收集的方式处理。
目前已经出台的北京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将处理规模划分为50~500吨/天、5~50吨/天和小于5吨/天3个等级。江苏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报批稿)中单独区分出规模小于2吨/天的。不同的处理量污水处理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。
以尾水去向划分。《通知》把尾水去向分为:排入Ⅱ类、Ⅲ类水体的;排入Ⅳ类、Ⅴ类水体的;排入其它水体或回用于农业灌溉等。江苏地标(报批稿)中将尾水去向分为两大类:一是太湖周边等明确的保护区域;二是其他区域。
2.对于农村污水处理要鼓励回用,体现将农村生活污水视为资源的指导理念。
3.对比城市整体排放指标要求从宽。
4.非特殊排放去向,鼓励保留氮、磷等成分。《通知》中规定,除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、磷的不达标水体,其他都不考核总氮、总磷指标。
北京地标(征求意见稿)中规定:规模小于5吨/天,不考核总氮和总磷。江苏地标(报批稿)中规定:一级B标准中处理规模小于2吨/天的设施不考核总磷、二级标准不考核总氮和总磷。
《通知》与北京地标、江苏地标对照表
《通知》的影响和意义,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:
1.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有合理科学的标准可依,结束了过去全面套用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的时代。
2.指标要求普遍从宽整体科学合理,各地政府可因地制宜选择收集处理模式。
3.多种技术、工艺及产品都可实现、易实现地方标准要求,有效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。
4.在农村污水处理的同时,尾水大量资源化,既节约了水资源又增加了有机肥。
5.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行业竞争进入新阶段,竞争重点是工艺简单、运行可靠和标准化程度高等。
6.农村污水处理总投资规模和运维管理成本都会相应降低,可尽快实现建得起、用得好的总体目标。